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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老年科技工作者协会 学术自律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深圳市老年科技工作者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学术自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维护学术秩序、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保障学术自由,防止学术腐败,发展和繁荣学术研究活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会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勇于学术创新,创造先进文化,弘扬科学精神,不断推动科研发展和技术进步。
第三条 会员应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坚持严谨的治学态度,坚守学术诚信,修身正己,自我约束。在学术研究工作中,要探求真知,忠于真理,反对投机取巧,弄虚作假,自觉维护学术的高尚、纯洁与严肃。
第四条 会员应正确对待学术活动中的名利,将个人利益、集体利益与国家利益、民族利益结合起来,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风气。
第五条 会员应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反对剽窃,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的学术成果。
第六条 会员应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潜心研究,努力铸造学术精品,反对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等浮躁作风和行为。
第七条 协会及会员组织的学术活动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和出版界引证的公认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原始出处,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第八条 会员在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坚持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如实记录并报告试验结果和统计资料,不得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数据或其他资料。
第九条 协会及会员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全面、客观、公允、准确。不得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
第十条 协会及会员发表作品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将应保密的学术内容对外泄露。
第十一条 会员应实事求是地表述自己的研究成果,不得贬抑或故意忽略他人成果以抬高或吹嘘自己。
第十二条 对于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则的学术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协会或上级业务指导单位举报和投诉。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责任者,经查证属实后,分别采取如下惩戒措施:
(一)自律劝诫;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协会颁发的荣誉称号;
(四)取消会员资格;
(五)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以上处理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四条 对协会作出的自律处理有异议者,可向协会理事会、业务指导单位提起申诉,由协会理事会或业务指导单位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经2015年1月12日深圳老年科协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修订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电话:0755-83284816 传真:0755-83284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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