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老年科技工作者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管理,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及《深圳市老年科技工作者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协会以个人会员为主,若无特别说明,本办法所称“会员”均指个人会员。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加入协会:
1、在深圳市各单位担任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有同等职称的退离休人员,男满60岁,女年满55岁的在职中级及以上专业科技人员;
2、深圳市各单位从事老专家老干部工作,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人员,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
第四条 秘书处对申请入会人员的资料进行审查,认为合格者,每个双月20日前统计好并制成表格发给理事审核,理事在当月30日前回复审核意见,超过三分之二的理事同意,即可入会。
第五条 理事会批准申请人为协会会员的日期,即为其正式入会时间。秘书处应在批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短信、电话的方式通知申请人,
第六条 协会须为每名入会会员建立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及电子档案。纸质档案须有:会员登记表(上贴一张一寸彩色照片)、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并按入会先后顺序编号装订。对于死亡、退会的会员,其纸质档案另册装订保管;电子档案设协会会员信息库中,档案信息内容与会员登记表一致,并将会员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扫描入电子档案中。电子档案的编号与纸质档案相同。
第七条 协会秘书处应在会员入会30日内颁发给入会会员由协会统一制作,统一编号的《会员证》;协会秘书处在会员入会30日内,在协会网站公布本批次入会人员名单。
第八条 若入会申请理事会未批准,申请人可以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再次提出申请,并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作出最终决定。
第九条 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2、选举权、被选举权;
3、表决权;
4、查阅协会章程、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5、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6、退会的自由;
7、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条 协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
2、执行协会决议;
3、按期交纳会费;
4、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一条 协会须把服务会员列为核心工作,并按专业组对会员进行分类,以提高服务的效率和针对性。协会秘书处需编制会员名册(电子档),按专业组对分员进行分类,并实行动态管理。会员名册内容包括:会员档案编号、会员姓名、出生年月、职称、学历、
第十二条 建立会员活动记录表(电子档),对会员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建言献策等情况进行登记,并作为会员奖励的重要依据;连续一年不参加协会活动者,视同自动退会;会员死亡,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未经协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协会法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以协会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洽谈业务。凡擅自以协会名义对外开展活动,有损协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者,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严重者赔偿协会损失,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 发现会员有不良社会行为,证据确凿且社会影响严重者,提交理事会研究处理,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资格终止,协会收回其会员证:
1、申请退会的;
2、不符合协会会员条件的;
3、严重违反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协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4、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十六条 协会会员可以申请退会。向协会秘书处提交书面退会申请,交回协会会员证。
第十七条 协会每年1月初在协会网站公布会员名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2015年1月12日深圳老年科协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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