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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老年科技工作者协会 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老年科技工作者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会员代表大会工作,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及《深圳市老年科技工作者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各专业组推选并公示产生。以优先推选协会发起人、积极参加协会活动、身体健康为会员代表重要推选条件,且会员代表数量不低于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在每年10月召开一次会议,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日期由理事会议决定。会议的日程草案,由协会秘书处拟定,会长审定。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修改章程、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务须经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其他事项应当经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的半数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八条 协会秘书处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三个工作日前,须将大会的议题、时间、地点等信息短信、邮件通知会员代表,并将通知内容在协会网站上公布。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公正、合理地安排会议议程和议题,确保会员代表大会能够对每个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未经讨论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表决。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议题应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十条 每个会员代表有一票表决权,当协会决定与会员代表有利益关联的事项,该会员代表不得参与表决。会员代表不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和表决。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应有会议纪要、会员代表签字并留档保存。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2015年1月12日深圳老年科协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修订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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