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老年科技工作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深圳市老年科技工作者协会(简称:深圳老年科协);英文译名:Shenzhen Associations of Senior Scientists and Technicians(缩写SASST)。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由深圳市退(离)休的科技工作者为主体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联合性地方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 遵照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开展各项工作,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思想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团结、凝聚、组织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发挥专业特长,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深入基层、增强实效,为推动深圳市的科技进步、经济繁荣、社会和谐发挥作用,做出新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深圳市科协,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民政局。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办公场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27号新城大厦西座131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关于科技创新的方针政策,大力宣传科学知识,开展科普活动,努力服务于人民,服务于社会; (二)开展科学技术交流,建立科技信息网络。与中国老协、地方老协及深圳市基层组织建立广泛的联系,积极开展科技业务合作; (三)发挥老科技工作者的专业特长,推进科技创新及区域科技合作 ,进行科技培训、科技开发、决策论证、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项目评估及技术转让活动,为深圳市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发展循环经济和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四)组织单位会员之间的协作与交流,搭建分享共进的平台; (五)协调相关部门为本会会员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认定工作,为老科技工作者再做贡献创造条件。 (六)组织进行老科学技术工作者人力资源的开发活动,积极向深圳有相关需求单位推荐,以充分发挥老科技工作者的才智。 (七)举办个人会员的联谊活动,使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八)编译出版科技学术期刊、专著、科普读物。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资格: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加入本会: 1、在深圳市各单位担任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助研、工程师、讲师等)或有同等职称的退离休人员和男满60岁,女年满55岁的在职中级及以上专业科技人员; 2、深圳市各单位从事老专家老干部工作,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人员,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统一编号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工作人员未经协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协会法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以协会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洽谈业务。凡擅自以协会名义对外开展活动,有损协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者,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严重者追索协会损失,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时,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人数超过50人时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全部职权,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紧急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一名,其职责为:监督检查本会的经营业务和财务收支情况;列席理事会议,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监督理事及聘用职员的工作。 本会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法人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本会实行轮值会长制度,轮值会长在理事中经述职、选举产生,每年度有一名轮值会长。轮值会长可连任,但一届最多可任职两年度。 团体会员中老年科技工作者人数超过500名,可推荐一名代表任深圳老年科协副会长,但此代表不能参加轮值会长选拔。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须由会长或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规划和制定本会长期和近期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其提名需经会长同意,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负责人提出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会费标准 (一)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二)个人会员暂不交会费。 (三)团体会员:理事会员会费为5800元/年,一般会员会费为3800元/年。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深圳市民政局和深圳市科协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深圳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科协审查同意,并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共深圳市老年科技工作者协会党支部(以下简称协会党支部)。 第四十三条 协会党支部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协会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团结凝聚协会会员,推动协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加强党支部自身建设。 第四十四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协会党支部应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委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四十六条 本会支持领导成员与党支部负责人交叉任职,优先推荐本会领导班子中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协会党支部领导;优先推荐协会党支部领导担任本会理事会领导。 第四十七条 本会支持协会党支部对协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等提出意见。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9年11月26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老年科技工作者协会 2019年 11月 |